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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公益捐赠协议书
合同编号: NFZJ-DX-2024-088
甲方(捐赠人): 南方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 8 号南方智造大厦 联系电话: 0755-266812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7302135875 法定代表人: 陈国强
乙方(受赠人): 长江公益慈善基金会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长江公益大厦 12 层 联系电话: 027-876543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1441427506612345G 法定代表人: 林芷若
丙方(项目实施方): 武汉市江夏区慈善总会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 58 号 联系电话: 027-81002233
为支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规范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定向慈善捐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捐赠标的与定向用途
1.1 捐赠金额: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
1.2 定向用途:本次捐赠资金定向用于"武汉市江夏区 2024 年 6·18 特大暴雨灾后农村水毁基础设施修复项目",具体用于: (1)江夏区舒安街道金光村受损农田灌溉渠道修复(约 50 万元); (2)江夏区山坡街道贺站村倒塌农用机耕道重建(约 80 万元); (3)江夏区湖泗街道熊咀村塘堰加固及防洪护坡修复(约 70 万元)。
1.3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捐赠资金的定向用途。确需调整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各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捐赠人)的权利义务
(1)承诺捐赠的资金是甲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与丙方无利害关系; (2)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将捐赠资金全额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有权对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甲方同意在乙方官方网站公开捐赠人名称及本次捐赠相关信息。
2.2 乙方(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1)收到捐赠资金后 10 日内向甲方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2)在对丙方项目实施资格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完成书面审核后,方可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拨付捐赠资金; (3)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书面提交给甲方; (4)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及湖北省慈善信息平台公告定向捐赠财产接收使用情况; (5)监督丙方合法管理使用捐赠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2.3 丙方(项目实施方)的权利义务
(1)收到捐赠资金后 10 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票据; (2)负责江夏区相关水毁基础设施修复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全部工作; (3)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挪作他用; (4)捐赠资金到账后,及时登记入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要求专账管理; (5)项目实施期间,每半年一次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向甲、乙方反馈; (6)项目实施完毕后 30 日内向甲、乙方提交项目完工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7)自觉接受甲方、乙方及有关部门对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交付条款
3.1 交付方式:银行转账。
3.2 交付时间: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捐赠资金一次性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 (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捐赠资金并审核丙方项目实施资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捐赠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至丙方指定账户。
3.3 乙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长江公益慈善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武昌支行 银行账号:4200000012345678901
第四条 专用票据
4.1 乙方承诺在收到捐赠资金 10 日内向甲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载明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日期等信息。
4.2 丙方承诺在收到乙方拨付的捐赠资金 10 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票据。
4.3 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前扣除待遇。
第五条 剩余财产处置
5.1 项目实施完毕后,如存在剩余定向捐赠资金,丙方应当退还至乙方,由乙方统一汇缴至长江公益慈善基金会公益储备账户,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本协议定向用途性质的公益项目。
5.2 项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剩余定向捐赠财产的处置按第 5.1 条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剩余捐赠资金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条 信息公开
6.1 甲方同意公开捐赠人名称及捐赠金额、用途等信息(同意☑ 不同意☐)。
6.2 乙方应通过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及湖北省慈善信息平台定期公开本项目捐赠资金接收、管理、使用情况。
6.3 甲方有权随时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乙方、丙方应如实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乙方足额交付捐赠资金,乙、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捐赠义务,并按未交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7.2 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将捐赠资金转交丙方或未按要求开具专用收据,甲、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相应义务;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7.3 如丙方未按协议约定管理使用捐赠资金,存在挪用、截留、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丙方应全额返还已拨付的捐赠资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挪用金额 20% 的违约金。
7.4 任一方造成其他各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以各方的能力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海啸、台风、战争、政府行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
8.2 遭遇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应当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结束后 10 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因其怠于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主张免责。
8.4 不可抗力结束后,三方应尽快恢复履行协议约定事项。如不可抗力持续超过 30 日的,任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剩余定向捐赠财产按第五条约定处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三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9.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特别声明
10.1 三方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协议为具有救灾、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甲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捐赠财产。
10.2 因甲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依《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丙方。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乙方另存贰份分别报送慈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南方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陈国强
乙方(盖章): 长江公益慈善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林芷若
丙方(盖章): 武汉市江夏区慈善总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王继江
签约日期: 202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