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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KiB
赠与合同
合同编号: DH-ZY-2024-0001
甲方(赠与方): 东方光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光华大厦20层 联系电话: 010-888899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1H2XY65 法定代表人: 张志远
乙方(受赠方): 华夏职工福利服务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5号福利大厦8层 联系电话: 010-6666555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7K3BQP28 法定代表人: 李慧敏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赠与资金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标的与价值
1.1 赠与财产名称:资金。 1.2 赠与金额: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1.3 赠与价值说明:经甲方自有资金核实,赠与金额为 1,000,000.00 元人民币,为甲方合法所有、可自由处分的财产。
第二条 赠与目的及附加义务
2.1 赠与目的:支持乙方设立并运营"华夏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用于帮助乙方辖下职工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补助。
2.2 附加义务: (1)乙方应将全部赠与资金专款专用于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业投资或其他非医疗互助用途; (2)乙方应在收到资金后 30 日内建立专账管理,并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及审计报告; (3)持续履行上述义务直至资金使用完毕。如未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拨付资金。
第三条 交付方式与时间
3.1 交付方式:银行转账。 3.2 交付时间:本合同经公证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赠与资金一次性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 3.3 登记手续:本赠与为资金赠与,无需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变更手续。 3.4 乙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华夏职工福利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009200123456
第四条 瑕疵责任
4.1 甲方保证所赠与的资金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瑕疵。 4.2 甲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 因本赠与附有义务,甲方在附加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披露资金来源及权属状况,供乙方核验。
第五条 公证
5.1 本合同已于 2024 年 10 月 20 日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公证编号:(2024)京长证字第 1234 号。 5.2 双方确认: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赠与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赠与财产。 5.3 对于大额资金赠与,甲乙双方一致认为通过公证有助于保障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双方权益。
第六条 撤销权
6.1 任意撤销权: 本合同已经公证,甲方不享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
6.2 法定撤销情形: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 (2)对赠与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附加义务的。
6.3 赠与方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足额交付赠与资金,每延迟一日应按未交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赠与金额的 10%。
7.2 乙方如违反第二条约定的附加义务,存在挪用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赠与资金情形的,应向甲方支付赠与总额 20% 的违约金,并全额返还已使用的赠与资金。
7.3 任一方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及合理律师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东方光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张志远
乙方(盖章): 华夏职工福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慧敏
签约日期: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