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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笔录": "行政执法现场笔录\n\n案件编号：甬市监案字〔2023〕1234号\n检查时间：2023年5月15日10时30分\n检查地点：海曙区中山路45号\"优品商城\"3楼15号商铺\n\n当事人：张明华\n身份证号码：330225199001234567\n联系电话：13912345678\n\n执法人员：李晓东、陈明\n证件编号：浙执证字330225001号、浙执证字330225002号\n\n现场情况：\n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柜台内摆放有标注\"耐克\"商标的运动鞋若干。经初步判断，这些鞋子可能是假冒商品。\n\n查获物品：\n\"耐克\"品牌运动鞋35双，商品编号NK-20230515\n商品英文序列号：ABCDEF123456\n商品数量：35双\n货值金额：约人民币10500元\n\n有关合同信息：\n合同编号：YP-2023-0501\n合同金额：￥8750元\n\n当事人陈述：\n以上运动鞋是从广州一名叫王某的商贩处批发的，每双单价250元，不清楚是否为假冒商品。\n\n执法人员：李晓东（签名）  陈明（签名）\n当事人：张明华（手写签名）\n时间：2023年5月15日",
      "立案报告表": "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报告表\n案件编号：甬市监案字〔2023〕1234号\n\n案件来源：群众举报\n\n当事人信息：\n姓名：张明华\n身份证号码：330225199001234567\n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23号\n\n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n\n案情摘要：\n2023年5月15日上午10时，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海曙区中山路45号的\"优品商城\"内对当事人张明华经营的商铺进行检查，查获涉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35双，货值金额约人民币10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n\n案发时间：2023年5月15日\n案发地点：海曙区中山路45号\"优品商城\"\n\n承办部门意见：\n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n承办人：李晓东         2023年5月16日\n\n负责人意见：\n同意立案。\n负责人：王建国         2023年5月17日\n\n（盖章处）\n（骑缝章）",
      "案件处理审批表": "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处理审批表\n案件编号：甬市监案字〔2023〕1234号\n\n案件来源：群众举报\n\n当事人信息：\n姓名：张明华\n身份证号码：330225199001234567\n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23号\n\n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n\n违法事实和证据：\n2023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张明华经营的商铺内查获涉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35双，货值金额约人民币10500元。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权利人鉴定意见等。\n\n处罚依据：\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张明华处以没收违法商品和罚款人民币31500元的行政处罚。\n\n承办人意见：\n建议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n承办人：李晓东         2023年6月10日\n\n审核意见：\n同意承办人意见。\n审核人：陈志远         2023年6月12日\n\n审批意见：\n同意给予处罚。\n审批人：王建国         2023年6月15日\n\n（盖章处）",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n案件编号：甬市监案字〔2023〕1234号\n\n案件来源：群众举报\n\n当事人信息：\n姓名：张明华\n身份证号码：330225199001234567\n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23号\n\n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n\n调查情况：\n2023年5月15日至6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张明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明知是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n\n主要证据：\n1. 现场检查笔录1份；\n2. 涉案物品照片8张；\n3. 扣押物品清单1份；\n4. 商标权利人鉴定意见1份；\n5. 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n\n定性依据：\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n\n处理建议：\n建议对当事人张明华处以没收违法商品和罚款人民币31500元的行政处罚。\n\n承办人：李晓东    陈明     \n2023年6月8日\n\n（盖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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